(2016)鄂0526执1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大道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