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浙江象山天安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99998-5。法定代表人:黄世斌。被执行人: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浮礁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1370085。法定代表人:郑爱芬。被执行人:葛国芬,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立金,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郑爱芬,女,1975年2月5日出生,住象山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支付借款29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执行款3000176.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1元、实际执行费32401.7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能大果蔬专业合作社、葛国芬、郑立金、郑爱芬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0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