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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维超、李延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维超,李延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维超,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宏,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维超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宏追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维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维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郭维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王云龙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