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顾长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长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39号罪犯顾长军,男,1978年6月22日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顾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5657.87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为顾长军减为有期徒���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3年8月20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5年11个月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长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长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长军减���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