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孙海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芬,孙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汉族,46岁。被执行人:孙海中,���,汉族,47岁。申请执行人王桂芬与被执行人孙海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孙海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桂芬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被告孙海中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桂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海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孙海中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孙海中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存款8491.99元,本院予以依法冻结,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达成和解,��执行人孙海中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借款本金20000.00元,余款60000.00元及利息18569.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桂芬,申请执行费110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海中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