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洪福、陈润莲等与郑守芬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福,陈润莲,郑守芬,韩光荔,韩光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679号原告:韩洪福,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13日,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润莲,女,汉族,生于1943年3月26日,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守芬,女,生于1965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韩光荔,女,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韩光霞,女,生于1992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韩洪福、陈润莲与被告郑守芬、韩光荔、韩光霞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韩洪福、陈润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洪福、陈润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福、陈润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韩洪福、陈润莲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