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凯、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凯,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8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凯,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A栋21层。负责人:赵宏恩,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凯、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