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洪流与广东威力狮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流,广东威力狮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359号原告:周洪流,男,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代理人:王璇,浙江省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浙江省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指派。被告:广东威力狮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小英。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了原告周洪流与被告广东威力狮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流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