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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81号原告:齐某某,男,住喀左县。原告:宋某某,女,住喀左县。被告:蔡某某,男,住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