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81号原告:齐某某,男,住喀左县。原告:宋某某,女,住喀左县。被告:蔡某某,男,住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