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旭粮油调味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旭粮油调味品有限公司,马学伟,赵金英,李大鹏,刘娜,袁长鹏,李雪,王洪林,季洪燕,王学木,安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8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负责人:赵忠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业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崂山路以西德州昌力轴承有限公司以北法定代表人:马学伟总经理被告:德州市东旭粮油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双庙陈村8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木,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学伟,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被告:赵金英,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学伟,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被告:李大鹏,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娜,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大鹏,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长鹏,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被告:李雪,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现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袁长鹏,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特别授权。被告:王洪林,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季洪燕,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王学木,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安瑞华,女,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学木,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诉被告房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门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群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