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传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传威,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因吸毒和为他人提供毒品于2017年7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传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传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下旬至7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传威在其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165号后面民房(无门牌××家中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容留吴某、周某(出生于1999年9月30日××、黄某1三人共吸食二次,容留吴某、周某、黄某1、黄某2共吸食一次。案发后,被告人林传威在调查吸毒案件中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泼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报告,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传威无视国法,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传威有吸毒劣迹,且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因吸毒被调查时,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传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传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