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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英春与李洪民、李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英春,李洪民,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董英春,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马海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洪民,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英春与被执行人李洪民、李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赵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