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冬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冬明,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袁冬明,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关于袁冬明与王亚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亚军名下位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但该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亚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军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冬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