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稠福伪造货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稠福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86号罪犯刘稠福,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1998)娄中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稠福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9)湘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6月15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因该犯患高血压等病,于2005年1月21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期至2006年1月20日止。2006年10月17日收捕归监。该罪犯保外就医超期八个月二十七天。根据湘监管局发通[2001]141号文件之规定和2007年2月13日湘监管刑复(2007)2号批复决定,对罪犯刘稠福保外就医超期的部分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予以延顺刑期二个月,顺延后该犯的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7日止。2008年3月25日、2013年1月22日、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稠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刘稠福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稠福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克服年老体弱的困难,干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后因身体原因长期住院,现实改造表现平稳。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表扬5个。原判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稠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犯数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稠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