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元敏、裴乐乐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裴元敏,裴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付显宁,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元敏,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裴乐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典当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元敏、裴乐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