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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心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7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心芬,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7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心芬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B区97号门市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背包内的450元现金盗走。二、2017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心芬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2区86号门市内,采取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放在试衣间凳子上手提包内的5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812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刘某。三、2017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心芬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82号门市内,采取相同方式,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试衣间凳子上手提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四、2017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心芬来到重庆市永川区25队对面的诺蔓珊服装店内,采取相同方式,盗走价值400元的诺蔓珊牌夏季套装。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衣服并发还了被害人。五、2017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心芬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B区一门市内,采取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挂在试衣间挎包内的365.5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并发还了被害人廖某某。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心芬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盗窃作案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800余元。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王心芬被民警捉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事实。被告人王心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到案后坦白,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在2000元至3000元的幅度内判处罚金。被告人王心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王心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心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心芬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450元、刘某经济损失500元、白某某经济损失3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庆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