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89号之一原告李红梅,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梅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李红梅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