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艳丽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丽,徐志海,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吴艳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徐志海,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二台镇金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志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艳丽与被执行人徐志海、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京0114民特539号民事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志海、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徐志海名下×××号车辆已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吴艳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志海、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徐志海、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张北县天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