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庄支行与洪久勇、平福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庄支行,洪久勇,平福生,时霞娟,洪德琪,黄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庄支行,住如皋市城北街道何庄村1组负责人:候轶,行长。被执行人:洪久勇,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平福生,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时霞娟,女,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洪德琪,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海梅,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庄支行与洪久勇、平福生、时霞娟、洪德琪、黄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庄支行以双方成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