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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3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温州雪宁印务有限公司、丁清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雪宁印务有限公司,丁清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3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雪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薛宁。被执行人丁清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雪宁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清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布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心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