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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祥松与汪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祥松,汪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祥松,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庆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庆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庆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HFXX**号荣威牌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