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祥松与汪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祥松,汪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祥松,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庆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庆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庆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HFXX**号荣威牌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