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韩加彬、周凤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韩加彬,周凤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7672号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1101室。负责人:赵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心怡、陈拓,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职员。被告:韩加彬,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周凤华,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和信担保公司)与被���韩加彬、周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韩加彬、周凤华立即偿还原告替被告代为偿还的汽车分期贷款11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2%来计算,从代偿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的奥迪牌,车牌号为浙C×××××,车架号为LFV3A28K7A3048535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五马支行)与原告和信担保公司、被告韩加彬签订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约定:韩加彬因购买汽车需要,向工行五马支行申请购车分期贷款103000元;分期还款总期数为36期;原告为韩加彬的购车分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工行五马支行与被告韩加彬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韩加彬提供其购买的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韩加彬、周凤华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约定:韩加彬委托原告作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韩加彬提供其所购的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原告为其提供保证的反担保,原告自愿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原告向工行五马支行代偿后,可立即要求韩加彬、周凤华付清代偿款,否则,原告可以要求韩加彬、周凤华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合同签订后,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五马支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原告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因被告未按《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约定向工行五马支行偿付贷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2017年5月12日代被告向工行五马支行各偿付3300元、7800元,合计11100元。被告韩加彬、周凤华于1998年4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韩加彬代偿贷款后,有权要求被告韩加彬偿还代偿款。被告周凤华作为被告韩加彬的妻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涉案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低于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加彬、周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垫付款11100元及利息(以3300元、78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6年5月25日、2017年5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韩加彬、周凤华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韩加彬名下的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7A3048535),所得价款在保障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的情况下,由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韩加彬、周凤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文 江人民陪审员 黄 迎 庆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诸葛冰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