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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孟根图亚与巴音其其格、塔并太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图亚,巴音其其格,塔并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孟根图亚,女,1980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巴音其其格,女,1971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塔并太,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孟根图亚与巴音其其格、塔并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1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