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松珍、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珍,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珍,女,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珍与被执行人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巧玲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其与案外人饶跃勇共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解放街320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且抵押给了信用社,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王巧玲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及限制消费等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李松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