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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朝运、丁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贺朝运,丁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负责人:高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朝运。被执行人:丁义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朝运、丁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1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5064.31元、利息9149.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的账户。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贺朝运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该房产,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处置该房产。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退出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