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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云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飞,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9日13时20分,被告人李云飞醉酒驾驶黑A×××××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中附近老关家铁锅炖行驶至一中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李云飞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9.11mg/100ml。被告人李云飞于2017年8月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李某1的证言;3、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13时20分,被告人李云飞醉酒驾驶黑A×××××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中附近老关家铁锅炖行驶至一中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李云飞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9.11mg/100ml。被告人李云飞于2017年8月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7年8月9日13时20分,阿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阿城区一中门前执勤时,发现李云飞驾驶号牌为黑A×××××红色尼桑轿车,经查驾驶人为阿城区胜利街长安小区居民李云飞,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云飞的血液酒精浓度为63.6㎎/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出示证件后将其口头传唤至阿城区公安局办案中心。2、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送检李云飞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9.11mg/100ml。3、证人李某1证言:我来阿城探亲,李云飞开车带我到饭店吃饭,我喝了不到一瓶啤酒,李云飞喝了不到两瓶啤酒,他喝酒后开车载着我往家开车的时候被执勤交警查获。4、被告人李云飞供述:2017年8月9日11点半,我请我小姨(李某1)在一中那边老关家铁锅炖吃饭,我喝了两瓶啤酒。下午13点10分,我开着自己的车送我小姨回家,开到一中门前时候被交警截住了,让我吹酒精测试仪,吹的结果是63.6㎎/100ml,交警说涉嫌危险驾驶,把我带到公安局办案中心。我对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报告书中对我静脉血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9.11mg/100ml没有异议。我当时驾驶的是红色尼桑轿车,车号为黑A×××××,我的驾驶证是C1证。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文审 判 员 郭彦东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思宁书 记 员 夏安澜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