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慧凯电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法定代表人:胡世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横店慧凯电声配件厂,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十里街**号。投资人:任慧娟上诉人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横店慧凯电声配件厂(以下简称慧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兴发公司上诉称,本案交易双方未进行管辖约定,也未明文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其诉请为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上诉人支付款项不是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本案上诉人所负合同义务为向被上诉人交付货物,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慈溪。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慧凯配件厂起诉要求兴发公司返还货款55万元及逾期利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兴发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兴发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兴发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故本案应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8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