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万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被执行人:樊万礼,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661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樊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集贤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6617号裁决书执行的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