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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风森与天津市东丽区建万佳建材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森,天津市东丽区建万佳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35号原告:黄风森,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万佳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黄风森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万佳建材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黄风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我向被告出借款项100万元。现因我催讨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万佳建材销售中心已于2013年6月17日注销,故原告黄风森起诉的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风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