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661号原告: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41号。法定代表人:陈氡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娟,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良,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34号1幢4单元3楼5号。法定代表人:张良。被告:李强,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名下财产在价值792130.6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杨文炳所有的存款792130.63元(存款账号:91×××88,开户行:泸州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对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誉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792130.6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杨文炳所有的泸州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的银行账户91×××88中的银行存款792130.63元予以冻结。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