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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8民终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抚养女儿和次子,由申请人抚养长子错误。应由申请人抚养两个孩子,即女儿和长子,被申请人抚养次子。2、位于崆峒区东台新区的院落所得的价款处理错误,该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且因涉及离婚案件外的第三人,如被申请人坚持要求分割,应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3、原审未将申请人因家族生活所举的债务一并处理不当。依据民诉法200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认为李某某多年未抚养照料过三个孩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对孩子抚养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李某某出示与马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平凉市崆峒区东台新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对该协议并无异议,马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否定该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认,一、二审法院对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但认定已出售无证据证明,因双方对崆峒区东台新区的院落69万元的价值并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分割并无不当。关于马某某借其姐6.8万元的证言及农村商业银行西阳支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用以证明2016年4月6日贷款5万元,因无其他证据印证,马某某又不能说明合理的用途,不能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一、二审据此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申请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