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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财,黄玉成,潘莉,林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培,女,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黄金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玉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潘莉,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国清,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财、黄玉成、潘莉、林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37813.28元及利息。就四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四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潘莉、黄玉成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黄金财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登记在林国清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