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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崇富、朱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崇富,朱崇华,朱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保37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朱崇富,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朱崇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朱崇财,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崇富、王维叶、朱崇华、朱崇财、张尚生、孙新兵、庄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崇财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崇财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观澜国际13号楼1301(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朱崇财管理、使用,禁止买卖、抵押、毁损、变更产权登记等民事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审判员 窦 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