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高某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109号原告:梁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战武,男,系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高某,女,自让情况不详,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0001元,索要的金戒指3462元及索要���财物1500元,共计15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订婚是经媒人相识,于2017年正月二十七打的对面,后于2017年2月18日看家,按民间风俗看家要给彩礼,经媒人,被告向我要彩礼6万元,看家当日经媒人给了彩礼10001元,另外索要金戒指一枚,还索要了1500元买了包和毯子。介绍对象时,二被告告诉媒人说她有一个孩子,我才同意的,看家索要财物后,被告就告诉她有两个孩子,我就听后就说不处对象了,二被告拒绝返还彩礼,这不是骗人吗,故我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高某某辩称:都是高某花的,我没有钱。被告高某未到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证实1份;2.证人1名。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及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未登记结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10001元,价值3462元的金戒指一枚及1500元用于购买包及毛毯物品。由于二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梁某某被告高某婚前有两名子女的事实,导致原告知情后拒绝与被告高某继续相处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因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高某只是处于相处阶段,并未登记结婚,故二被告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彩礼。庭审中,证人亦是媒人梁振胜证实金戒指价值3462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0001元、购买金戒指花费3462元及1500元用于购买包及毛毯的花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高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梁某某彩礼10001元,购买金戒指3462元及用于购置包及毛毯花费的1500元,总计1496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增新审 判 员 孙崇亮人民陪审员 门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