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龙永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第256号被执行人龙永奇。贵州省麻江县检察院指控龙永奇犯盗窃罪向贵州省麻江县法院提起公诉,麻江县法院受理后,做出(2015)麻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永奇未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麻江县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龙永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永奇缴纳罚金20900.00元。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龙永奇仍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法院作出的(2015)麻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龙永奇尚未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豪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