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韩文伟与朱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伟,朱余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758号原告:韩文伟,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朱余忠,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韩文伟与被告朱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余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文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2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同月6日;另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10月27日、11月27日,通过微信转帐方式从原告处借得600元,并表示见面后立即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并且已拒接原告电话,拒收原告微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朱余忠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朱余忠向韩文伟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还款日期为9月6日。此后,韩文伟又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10月27日、11月27日通过微信转帐给朱余忠300元、50元、250元,共计600元。此后,朱余忠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朱余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懈怠,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韩文伟诉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故判如所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余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韩文伟借款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韩文伟已预交),由朱余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韩文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丁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