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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3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镜,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1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抓获,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镜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镜自愿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镜撤回上诉。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