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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彭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斌,男,196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139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彭斌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付坐落于川山坪镇信用社大楼一楼1-2号门面;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彭斌承担。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6)湘068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0681执297号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