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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扬、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扬,朱某,吴卓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扬,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卓阳,女,200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吴卓阳之母),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宋扬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吴卓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宋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