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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鲤金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鲤金,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369号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A357J。法定代表人:温海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苏涛,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肖鲤金,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风临路9号1幢办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791F。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宾,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鲤金、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