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贵明与吕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明,吕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民初2962号原告:罗贵明,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被告:吕婵,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原告罗贵明诉被告吕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贵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万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师生关系。2016年5月6日,被告吕婵在高州市第四中学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偿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给我。被告吕婵既不作答辩,也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贵明和被告吕婵是师生关系。2016年5月6日,被告吕婵向原告罗贵明借到人民币6万元,约定2016年8月1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偿还,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吕婵向原告罗贵明借款人民币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被告吕婵应负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吕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给原告罗贵明。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吕婵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飘飘速录员 周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