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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素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素芳,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素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报告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且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