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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红兵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兵,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576号原告:周红兵,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明,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项目部,地址:铜陵市开发区。负责人:焦来祥。被告:焦来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兵诉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项目部、焦来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红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兵撤回对被告铜陵营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焦来祥项目部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