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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淑萍、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萍,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25号之一申请人王淑萍,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城市旺点大厦B座901室。法定代表人:刘颉放。本院在执行王淑萍申请执行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7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新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