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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某某、杨芳绸与李素琴、倪风毅、上一悦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某某,杨某某,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上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上某某。本院在执行上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倪某某、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上某某,杨某某依据(2017)陕0424民初32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上某某名字在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墙信用社开户的账号为2704083301109000811701内支取65000元,及乾县社保机构上某某、倪某某余留的400元社保金。经本院各方协调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