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与周清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周清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088号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凤鸣中路226号,注册号520223600143644。代表人:娄中伦,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210412077。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23201611485827。被告:周清策,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周清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