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99号原告: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女,住长沙市。原告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被告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共计11个月物业管理费1674元,水费568.51元,合计2242.51元;2.被告按照每日应付物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截止2016年10月31日应支付滞纳金540.3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原告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殷某正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沙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