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孙启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孙启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78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夏俊全。委托代理人:贾士宁。委托代理人:朱瑜。被告:孙启勇。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孙启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荟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