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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有志与被执行人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有志,李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有志。被执行人李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有志与被执行人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华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03执1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辉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