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赵君萍与应跃军、陈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萍,应跃军,陈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213号原告:赵君萍,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应跃军,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晓春,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赵君萍与被告应跃军、陈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君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跃军、陈晓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君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9月17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应跃军、陈晓春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1.5%,利息每季付一次,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6月17日、2017年9月17日被告各付息225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应跃军、陈晓春均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赵君萍对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审查处理结果单1份,借条1份、银行交易业务申请书和回单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应跃军、陈晓春系夫妻关系,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以及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等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依法送达给被告应跃军、陈晓春,被告应跃军、陈晓春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应跃军、陈晓春向原告赵君萍出具的借条,原告赵君萍和被告应跃军、陈晓春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被告应跃军、陈晓春在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应按约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跃军、陈晓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君萍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9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应跃军、陈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25-089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